富阳家政公司行业规范和约定
第一节 行业规范的基本约定
第一条 家政服务企业(以下简称企业),应当是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,且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地,营业场地要求室内明亮、整洁,布置醒目、文雅,营业执照、税务证、(营运证)等都要挂在显眼的位置。
第二条 企业必须有规范我制度。对客户的承诺要上墙公布,如:服务公约、服务项目、服务热线、投诉电话等,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。
第三条 企业必须制作标明企业名称的工作服,从业的人员在工作时必须穿着企业统一定制的工作服,积极开展诚信服务。
第四条 企业要认真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》及浙江省实施办法,保障消费者权益。消费者也应尊重经营者的劳动,依法行使权益。
第五条 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,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,自觉接受政府和管理。企业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,有权拒绝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推派。
第六条 企业不得招收有传染病。精神病等人员以及未成年人从事家政服务工作。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、有关法律常识和职业技能等上岗的培训和教育,并建立从业人员工作经历及评价记录制度,对从业人员的服务工作进行跟单(服务质量跟踪)管理。
第七条 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物价部门(行业协会)制定的收费指导价,做到统一价格。禁止利用超低价、虚假打广告,进行价格欺诈,误导消费者。以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和行业形象。
第八条 企业必须遵守如下服务公约:
1.服务语言 文明礼貌
2.服务项目 明码标价
3.服务质量 跟踪回访
4.服务宗旨 客户至上
5.不收小费 不吸客烟
6.不吃不喝 不拿不要
7.诚实守信 尽心服务
8.收费合理 合法经营
第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的消费者企业可拒绝为其继续提供服务:
1.不能提供约定工作条件;
2.现场情况与消费者申报的情况有出入,需另加价,消费者不同意的;
3.现场工作条件与预期工作任务按原定的费用无法完成,协商加价不成的。